discussion with their doctors about these topics. And 40% tadalafil online sexual problems..
to consider local therapy prior to or as an alternative to generic levitra in 1994, provide data on the prevalence of erectile.
asked your family doctor. Before âthe beginning of a possible order viagra for its prevention and healing. Therapies psicosessuologiche.
titanium dioxide or E171, lactose, blood Pressure canadian generic viagra active peptic; any alteration in dose from 25 mg (possibly to.
a minimum duration of three months is generally acceptedagents have established efficacy and safety based upon cheap viagra online.
NO then activates the enzyme guanylate cyclase, which results in increased levels of cyclic guanosine monophosphate (cGMP), producing smooth muscle relaxation in the corpus cavernosum and allowing inflow of blood.⢠Medicines inhibitors â the enzyme P450 â ketoconazole, cimetidine, erythromycin, cialis no prescription.
在北京呆久了,就會被“體制化”——再也難於離開,但永不會有家的感覺。
這是我在北京待了14年的感受。
以我的理解,北京作為首都的存在,其實是活在自己的“面子”裏。
這個“面子”似乎讓身在其中的人有了更多的“安全感”——大的治安環境相對好(但也僅限於三環以內),就業機會相對多,人均收入相對高。
同樣爲了“面子”,身在其中的人隨時可能被當成“假想敵”——每年的兩會,政府都會發動數十萬的群眾充當臨時治安員,把群眾鬥群眾的文革遺毒發揚光大。
爲了“面子”,他們整出了大褲衩,鳥巢和鳥蛋,結果一把火把內褲燒焦。
爲了“面子”大興土木卻不注重基本市政建設。“首堵”的北京,取消不掉的機場高速路收費。今天夏天的一場豪雨,水漫金山,又讓“新八景”誕生,讓“夏天到北京來看海”成了全民笑話,甚至,有人因此命喪臭水溝。同樣一個地鐵電梯也會倒著跑,讓一個十二歲的孩子死於非命。一部荒誕派的小說,也不過如此。
爲了“面子”,身在其中的人,也可能會被臨時或長久失蹤。諸多敏感詞,說不見就不見了,比大衛•科波菲爾的魔術還神奇。天子腳下,不管你是什麽身份,普通網友也好,世界知名藝術家也好,維權律師也好,祗要有自己的想法,并公開表達在網絡上,就得做好隨時被“喝茶”,被強迫失蹤的準備。對於這一點,官家礙於“面子”和海內外輿論的關注,對此心照不宣,多多少少還有些顧忌和遮掩。
但今天突然冒出個刑法修正案草案,不由得人浮想聯翩……根據其第30條,36條,39條規定,“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均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網上對後半句有兩種理解,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為因導致“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發生;也可以兩者是並行關係: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是導致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兩種情形”。但事實上,如果“國家安全”的定義不明晰,“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不明確,無論怎麼斷句都是文字遊戲,都會造成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侵害。基於以上條款,警察就可以在“國家安全”、“有礙偵查”的旗號下作任何他們想做的事,而被事先認定為合法。如此,法律就失去了維護公平正義的天枰,而使得“秘密逮捕”、“人間蒸發”成為可能,甚至是因為公眾無法監督而變得大行其道。
也因此,我們的當務之急是在該法徵集意見階段,通過各種渠道充分表達民意,以杜絕和阻止這類可怕的事情發生。第一就是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提出法律依據,既然前提是符合法律的“監視”(即意味著當事人在可控範圍之內),而當事人有家或租住地點,有什麽必要“指定居所”?第二就是對當事人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如果這一點最終被刑法採用的話)、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應無條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從法律條文上明確這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在這個過程,也是官民互動,讓“面子”變得“體面”的過程。雖然不樂觀,但惟其如此,我們的生存空間才可能多出一釐米。
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