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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Archives: 刑法修正案草案 秘密逮捕 人間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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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呆久了,就會被“體制化”——再也難於離開,但永不會有家的感覺。

這是我在北京待了14年的感受。

以我的理解,北京作為首都的存在,其實是活在自己的“面子”裏。

這個“面子”似乎讓身在其中的人有了更多的“安全感”——大的治安環境相對好(但也僅限於三環以內),就業機會相對多,人均收入相對高。

同樣爲了“面子”,身在其中的人隨時可能被當成“假想敵”——每年的兩會,政府都會發動數十萬的群眾充當臨時治安員,把群眾鬥群眾的文革遺毒發揚光大。

爲了“面子”,他們整出了大褲衩,鳥巢和鳥蛋,結果一把火把內褲燒焦。

爲了“面子”大興土木卻不注重基本市政建設。“首堵”的北京,取消不掉的機場高速路收費。今天夏天的一場豪雨,水漫金山,又讓“新八景”誕生,讓“夏天到北京來看海”成了全民笑話,甚至,有人因此命喪臭水溝。同樣一個地鐵電梯也會倒著跑,讓一個十二歲的孩子死於非命。一部荒誕派的小說,也不過如此。

爲了“面子”,身在其中的人,也可能會被臨時或長久失蹤。諸多敏感詞,說不見就不見了,比大衛•科波菲爾的魔術還神奇。天子腳下,不管你是什麽身份,普通網友也好,世界知名藝術家也好,維權律師也好,祗要有自己的想法,并公開表達在網絡上,就得做好隨時被“喝茶”,被強迫失蹤的準備。對於這一點,官家礙於“面子”和海內外輿論的關注,對此心照不宣,多多少少還有些顧忌和遮掩。

但今天突然冒出個刑法修正案草案,不由得人浮想聯翩……根據其第30條,36條,39條規定,“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均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網上對後半句有兩種理解,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為因導致“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發生;也可以兩者是並行關係: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是導致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兩種情形”。但事實上,如果“國家安全”的定義不明晰,“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不明確,無論怎麼斷句都是文字遊戲,都會造成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侵害。基於以上條款,警察就可以在“國家安全”、“有礙偵查”的旗號下作任何他們想做的事,而被事先認定為合法。如此,法律就失去了維護公平正義的天枰,而使得“秘密逮捕”、“人間蒸發”成為可能,甚至是因為公眾無法監督而變得大行其道。

也因此,我們的當務之急是在該法徵集意見階段,通過各種渠道充分表達民意,以杜絕和阻止這類可怕的事情發生。第一就是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提出法律依據,既然前提是符合法律的“監視”(即意味著當事人在可控範圍之內),而當事人有家或租住地點,有什麽必要“指定居所”?第二就是對當事人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如果這一點最終被刑法採用的話)、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應無條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從法律條文上明確這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在這個過程,也是官民互動,讓“面子”變得“體面”的過程。雖然不樂觀,但惟其如此,我們的生存空間才可能多出一釐米。

2011.9.1